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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发布于:2022-06-08 14:44:48 来源:网络整理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7日在其网站上发布《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贯彻落实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统筹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增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22〕23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贯彻落实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统筹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增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22〕23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单位,可通过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应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二、为更好地满足房租支付的实际需要,缴存人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商品房,如实提供租房发票的,租房提取额度以缴存人实际支付的房租金额确定,不受缴存人月缴存额的限制。对于房租超出所在租房区域合理水平的,应加强审核,防范风险。

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借款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四、持续提升便民服务效能。进一步推行自助办理和全程网办,增设对外服务电话,帮助群众网上办理、业务咨询和解释沟通,通过“网上办”“掌上办”“不见面”“双向寄递”等方式,有效解决疫情期间群众办事需要,减少业务服务大厅办事人数,防范疫情传播风险。

五、本通知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参照执行。

《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1.政策适用范围和时间?

适用范围:一是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经营、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在困难的企业;二是受疫情影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适用时间:本政策为应对疫情的阶段性政策,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

2.疫情期间申请缓缴政策与原政策对比有什么变化?

单位提交缓缴申请,只提供《单位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申请表》1份材料即可,无须再提供《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告知承诺书》。

需注意的是,阶段性政策到期后,单位应对之前申请的缓缴月份进行补缴。

3.受疫情影响的单位如何申请缓缴?

单位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平台提出缓缴申请,将系统自动生成的《单位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申请表》下载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通过系统上传照片或扫描件即可。缓缴期限自单位当前汇缴月份至2022年12月。

企业申请缓缴应与职工充分协商一致,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

4.是否可采取邮寄的形式申请缓缴?

单位如不方便上网,可拨打我中心官网公布的管理部电话(网址:http://gjj.beijing.gov.cn/web/zwgk61/xwdt/_300662/325839181/index.html)与所属管理部约定后,从“北京住房公积金网-政务服务-常用下载-表格下载”中下载相关材料,填写完毕、加盖公章,采用双向寄递方式办理。

5.申请缓缴的单位,如果通过托收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应该在缓缴申请同时停止托收业务?

无需主动办理。单位申请缓缴成功后。其托收业务自动停止。建议在托收日前提前申请缓缴。

6.单位经营情况好转,希望提前结束缓缴,该如何处理?

如单位不希望缓缴至2022年12月,想提前结束缓缴的,可在复缴的当月,由单位经办人前往任意管理部柜台申请复缴即可。携带材料为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无需填写任何表单。复缴完成后,单位汇缴月份自动调整为复缴当月。如单位希望恢复托收,可通过网上业务平台或柜台办理。

例如:A公司申请2022年5月-12月缓缴。2022年8月A公司经营状态好转,希望恢复汇缴状态。则经办人应于2022年8月期间,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任意管理部柜台申请复缴。复缴完成后,A公司的汇缴月份自动调整为2022年8月。

对于单位因疫情居家办公确无法前往柜台办理的,可由单位经办人向所属管理部打电话申请复缴。

7.单位缓缴后,增减员如何办理?比如5月开始申请缓缴,所有的增减员都操作在5月吗?

缓缴起始时间为单位当前汇缴年月。缓缴期间,单位的增减员操作均在当前汇缴年月。单位可以根据职工实际在岗时间在缓缴到期后为职工补缴。

8.单位缓缴后,2022年的跨年如何处理?

单位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的,缓缴时间截至2022年12月。

单位申请缓缴时,如汇缴月份为2022年5、6月,则无需办理2022年的跨年清册核定。如2023年1月单位复缴后,职工在2022-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有变化,则可通过网上业务平台或柜台为职工办理“调整缴存额”即可。

9.单位缓缴至2022年12月底,复缴手续如何申请?

2023年1月1日起,单位自动复缴,汇缴月份为2023年1月,无需提供材料。复缴后,单位应尽快对之前申请的缓缴月份进行补缴。如单位仍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可按常态化缓缴政策继续申请缓缴。

10.阶段性政策实施后的租房提取,和之前相比有什么变化?

提供租房发票新申请租房提取的,在阶段性政策实施前,如果职工月租金高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提取额度只能按照月缴存额确定;阶段性政策实施后,提取额度则可按实际支付的房租确定,不受月缴存额的限制。如余额不足的按照余额扣除10元计算。

例如:申请人B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3000元,月租金为4000元,公积金余额30000元,按原政策规定,申请后可一次性提取9000元;按阶段性政策规定,申请后可一次性提取12000元。

缴存人支付的房租应符合租房区域的合理水平。对于租金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审核人员应进一步核查租房行为的真实性。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虚假租房行为的,该提取业务不予办理。

职工租住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仍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

11.职工租房时间如果在阶段性政策执行期之前。可以按照阶段性政策申请提取实际房租吗?

不可以。职工只有在阶段性政策实施期间实际租住本市商品房的,才可享受按照房租提取的优惠政策。如租期全部在2022年6月之前,申请租房提取时,提取额度仍按照月缴存额和月租金最低者计算。

12.职工之前已提供租房发票申请租房提取,该事项还未到期,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间,如何申请按照房租额度进行支付?

在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间,对于存量的“无自有住房(租房发票)”提取事项,申请人可通过拨打管理部电话或到柜台的方式向管理部申请主动终止租房提取。事项终止后,再次申请“无自有住房(租房发票)”提取事项,提取额度以职工实际支付的房租金额确定,不受月缴存额的限制。如余额不足的按照余额扣除10元计算。

例如:申请人D在2022年4月10日申请租房发票提取,租金为5000元,月缴存额为3000元,4月10日提取金额为9000元。

2022年7月,申请人D到柜台向管理部申请主动终止上述租房提取后重新申请,则7月、10月的提取金额均为15000元。2023年1月提取金额恢复为9000元。

13.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办理缓缴的单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受影响吗?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缴存单位办理缓缴手续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缓缴月份视为正常缴存计入缴存年限,连续计算,不影响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14.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借款人不能正常还款如何处理?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借款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在阶段性支持政策期间不作逾期处理,不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为减少借款人的跑动,做到便民服务,借款人因受疫情影响,5月12日之后新发生的逾期,公积金中心将调整借款人还款记录,不做逾期处理。

15.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到期前,贷款还款需要注意什么?

答:公积金中心将根据北京市疫情情况调整政策,请借款人关注北京住房公积金官方网站和北京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及时了解相关政策信息。

个人因受疫情影响,虽然阶段性支持政策期间的贷款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但借款人仍需偿还此期间内的还款本金及利息,月还款义务不会终止。

16.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到期后,借款人怎么办理还款手续?

如借款人在阶段性支持政策终止时仍未正常还款的,未偿还部分将在政策终止后开始计收罚息,因此建议借款人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合理安排每月的还款计划,避免阶段性支持政策到期后还款压力增大,无力还款,从而导致贷款逾期。

因此,借款人可按照还款计划,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网上业务平台、北京公积金APP、北京通APP等渠道办理“调整月还款额”业务,还款日当天将按照约定还款金额进行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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